【专访】樊崇义:谈法律援助真义——帮困难弱势群体维权
樊崇义
谈法律援助真义:
帮困难弱势群体维权
前不久,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研讨会上作了题为《我国法律援助法的学习、理解与实施》的主题报告。樊崇义总结法律援助的核心内涵为“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职责、公民的权利、社会公众的参与”,在此基础上,对法律援助法未来实施作了深入解读。中国为什么要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有哪些亮点和成效?下一步如何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援助以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樊崇义教授接受了《民生周刊》的记者专访。
问
中国为什么要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法律援助主体除了经济困难公民外,为什么还要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是为了回应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的呼声?
答
抓紧制定法律援助法,不仅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关键举措,更是利国利民的重大法治工程。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律援助列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法律援助法并未将法律援助范围局限于经济困难公民,而是作出了适当扩大,切实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多援,真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一是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结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死刑复核程序和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二是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将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也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三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将经济困难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兜底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其目的是为今后通过立法或者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供了依据。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援助的范围还有可能不断扩大,这一规定是为应对出现新情况而设置的一项备用条款。
问
您多次提到过,法治的理想,就是去创造和维护一套规例、程序和机构,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防止它受到政府或其他人的侵犯,使每个人都有机会过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在您看来,法律援助法是如何体现这一点的?
答
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法律援助法的通过,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的主体,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护人民。总的来看,法律援助法很好地遵循了一些基本的哲理思维与法治原则。
其中,“人本主义”是法律援助立法和实践之本,人权保障是法律援助立法和实践的理论基础,“国家责任、政府义务”是法律援助立法与实践的基本理念,“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个人本位”是法律援助立法和实践的主要维度。
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不可忽视的公法属性,而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目标是追求全面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些关于法律援助的基本理念都在本法中得以充分体现,并以条文的形式予以确认。例如法律援助法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明确该法旨在“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将受援对象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精神。这足以说明本法是一部高质量的立法成果,也必将引领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迈向新的高度。
问
前不久的研讨会发言,您总结法律援助的核心内涵为“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职责、公民的权利、社会公众的参与”,具体如何解读?
答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将法律援助作为国家责任与国际社会共识相契合,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法律援助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与新时代任务,也是我国《宪法》的内在要求。而法律援助法第二条从法律援助的内容和制度建构上表述了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法规定得较为明确,该法第四条至第六条分别规定了政府的职责;第五十一条至第六十条关于实施法律援助的保障措施中,对于法律援助发展要求、经费保障、培训、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等,都比较明确地规定了政府的职责。
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法律援助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困难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法治保障。法律援助法从总则到附则,从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到法律援助范围、程序,从法律援助保障措施到法律责任追究,都凸显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社会参与是我国法律援助法的一大特色,完全符合中国本土国情。法律援助工作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也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
问
研讨会上,有专家从未成年人视角出发,对未来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完善建议,您怎么看?
答
有效保障每个人的发展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在法律援助领域,应当注重从服务需求入手,通过改善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服务,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真正惠及每一个人。其中,在保障未成年人能否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的问题上,法律援助法有针对性地作出如下特别有价值的规定:
第一,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第二十五条);
第二,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第二十九条);
第三,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符合法定事项的未成年当事人,因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其中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第四十二条);
第五,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第四十五条),以真正满足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服务需求,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问
我们知道,有一些法援律师面临工作强度大、收入低、经常被威胁投诉等困境,如何提高法援律师的待遇?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与办法?
答
法律援助是国家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之一。为保证服务的可持续性、高质量及均衡发展,法律援助法通过对法援律师保障制度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以此来鼓励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积极参与法援工作。
在宏观层面,为落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积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同步协调发展,并积极促进本行政辖区不同地区之间法律援助的均衡发展;在微观层面,法律援助法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县市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按照一定类别动态设置差异化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同时,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即便如此,目前律师参与“法援工作”的待遇或补贴同委托辩护的协商收费相比,还是有不小的差距。法律援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对此,法律援助事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广大律师怀揣着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秉持着一种“扶贫救穷”的良心和良知,将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自己不可推脱的义务,才能通过实践使法律援助法更加完善。